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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要寫明哪些內容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后多久能判決?

時間:2023-06-08 15:46:15    來源:找法網    

租房合同要寫明哪些內容?

1.合同要寫明雙方當事人的情況。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合同要注明租房用途。

4.合同要寫明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xié)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

8.合同應約定是否同意轉租。

9.違約責任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guī)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10.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xié)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后多久能判決?

租房合同糾紛起訴后3-6個月能判決。

如果一審適用的是普通程序,那么一般情形會在六個月之內審理完畢。如果需要延長審理期限,一般可以延長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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