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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準入條件明確 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億元

時間:2020-09-14 09:36:55    來源:經濟參考報    

金控公司嚴監管時代正式到來。繼月初國常會通過實施金控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后,9月13日,《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正式發布。《決定》明確,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應當具備五大條件,其中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決定》還表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得登記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在此基礎上,央行同日發布《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金控辦法》),細化了《決定》中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墻”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監管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市場準入管理的主要目的仍是防范金融風險。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規模大、業務多元化、關聯度較高,跨機構、跨市場、跨行業、跨區域經營,關系到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市場準入予以規范。同時,設立明確的行政許可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監管的重要環節,有利于全方位推動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規開展經營,防范風險交叉傳染。

根據《金控辦法》,監管部門將在核心主業、公司治理、財務狀況、股權結構、風險管理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東資質提出要求,并對主要股東、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連續盈利等提出差異化要求。同時對其投資資金來源實施穿透管理,設定負面清單,明確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東從事的行為,并建立資本充足性監管制度,要求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應當與其資產規模和風險水平相適應。

據悉,《金控辦法》將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對于過渡期的相關安排,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已具備設立情形且擬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機構,應當在《金控辦法》正式實施后的12個月內向人民銀行提出設立申請,經批準后,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權結構等方面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整改計劃。人民銀行將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節奏和時機,引導存量企業有序調整,平穩實施。

前述負責人表示,《金控辦法》對金融機構、非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的影響正面。由股權架構清晰、風險隔離機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為金融機構控股股東,有助于整合金融資源,提升經營穩健性和競爭力。此外,該負責人還透露,央行將繼續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斷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制度框架。

記者 向家瑩

標簽: 金融控股公司準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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