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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級法院: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

時間:2021-11-04 17:39:13    來源:中工網    

11月1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宣布自當日起,施行《關于進一步推進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統一城鄉標準試點工作的意見(試行)》,解決“同命不同價”問題。意見規定,全省法院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到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不再區分城鄉標準,統一以城鎮居民標準為計算基數。

以往,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醫療責任糾紛等案件中,受害者由于城鄉戶籍不同,所得到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數額相差較多,這主要是因為根據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其中死亡賠償金最高計算20年。

彼時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在于有觀點認為,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而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該賠償應以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為參照標準。加之當時城鄉間人口流動不大,農村居民收入確實較少,且農村居民外出務工現象并不普遍。

隨著城鎮化發展和城鄉深度融合,城鄉差距逐漸縮小,不同賠償標準的基礎已發生變化。不少農村居民進城務工后,收入已超出務農收入,有的人甚至比城鎮居民收入還高。

如此背景下,如果再拘泥于城鄉戶籍而劃定不同的賠償標準,已經不合時宜。尤其是,不少農村居民依靠在城鎮工作養活了留守的老人、婦女、兒童,堪稱一個家庭的頂梁柱,若他們因交通事故等身亡,家屬獲賠的僅僅是按照“種地賣糧”標準計算的20年補償,極有可能嚴重影響一個家庭的生活和未來。

以2020年度為例,河南省城鎮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差18000余元,如果區分城鄉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將相差近幾十萬元。如此差距,不僅受害人家屬難以接受,其他社會公眾也會覺得不公。因而,人身損害賠償統一城鄉標準既是人心所向,也符合社會發展現實和法治精神。

讓人欣慰的是,近年來,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一的現象正在改變。根據2010年施行的原侵權責任法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民法典沿用了該規定,即在同一事故中,如果死者中有城鎮戶籍和農村戶籍的,農村戶籍者可獲得與城鎮戶籍者一樣的死亡賠償。

2019年,最高法院發布了《關于授權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通知》,各地法院隨后都開展了相應的司法實踐。將人身損害賠償統一城鄉標準的適用范圍擴大為全部人身損害賠償類民事糾紛案件,是對城鄉融合的推動,也是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切實保護。期待更多地方、更多司法機關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道路上有更多、更積極的作為。(史洪舉)

標簽: 河南省高級法院 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 統一城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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