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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輛寶馬被燒 貨運公司訴物流索賠620萬遭駁回

時間:2018-08-15 08:46:34    來源:新京報    

17輛寶馬被燒 貨運公司訴物流索賠620萬遭駁回

因物流公司未上責任險,致貨運公司損失622萬;法院提醒物流行業正確投保,減免自身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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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7輛寶馬燒毀案在順義法院審理并宣判,原告貨運公司向被告物流公司索賠620萬的請求被法院駁回。順義法院供圖

某貨運公司與某物流公司簽訂合同承運17輛寶馬車,途中因事故全部燒毀,事發后貨運公司才發現物流公司只給貨物上險,未按要求投保責任險,也未將貨運公司列為保險受益人,致使保險公司索賠620余萬元勝訴。為此,貨運公司起訴物流公司索賠620余萬元違約金。

昨天上午,順義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此案,貨運公司被判駁回訴訟請求。本案主審法官、順義法院院長李旭輝表示,該起案件是物流轉包環節中因經營主體投保不規范引發的糾紛,也借本案提醒物流行業,投與自身匹配的保險方能有效減免自身風險。

17輛寶馬車燒毀 貨運公司被判賠622萬

貨運公司起訴稱,2013年2月22日,其與物流公司簽訂《商品車運輸合同》,依據合同,物流公司應為運輸的商品車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

同年5月1日,被告與保險公司簽訂《國內貨物運輸預約保險協議》,5月16日,原被告公司又簽訂《備忘錄》,重申上險事宜,明確貨運公司應同時為該保險項下的被保險人,且任何情況下,保險公司放棄對貨運公司的追償權。

同年11月16日,在運輸17輛寶馬車的過程中,運輸車發生側翻起火,17輛寶馬全部被燒毀。經認定,駕駛員負全部責任。2014年8月27日,保險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了該起事故損失620余萬元。

2016年8月,保險公司向沈陽市鐵西法院提起代位求償權訴訟,要求貨運公司承擔全部損失。最終法院判決,貨運公司需向保險公司支付622萬余元事故損失及11萬余元的訴訟費。

“上述訴訟中,原告才知道被告未依約為原告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也未將原告列為保險受益人。”貨運公司因此將物流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運輸合同違約責任賠償原告保險損失620余萬元及訴訟損失費。

貨運公司免責條款被指倒簽

物流公司答辯稱,貨運公司實際損失尚未發生。除由貨運公司總公司之前繳納的訴訟費5萬余元外,未發現其有對外支付任何費用的證據。此外,依據合同約定無義務為貨運公司購買車輛運輸保險。

其代理人表示,原告認為是由于被告未按約為其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者貨物險,導致其在與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糾紛案中敗訴。但根據兩人的運輸合同,物流公司需為商品車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而無義務為原告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因此,貨運公司和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糾紛勝敗與其無關。

此外,物流公司稱上述《備忘錄》是貨運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1月28日到北京,以停運為要挾,要求物流公司出具《備忘錄》,簽署日期為2013年5月16日,屬于倒簽。且雙方從未就為貨運公司購買保險達成過合意。

法院提醒物流上險需審慎

案件于昨日當庭宣判,經審理,法院認為涉案《備忘錄》是貨運公司的免責協議,該協議提高了保險人(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概率且未征得保險公司同意,因此應認定為無效。最后判決駁回貨運公司的訴求。

本案中的焦點是,物流公司是否有義務為貨物公司投保。法院認為,在涉訴《商品車運輸合同》項下,物流公司作為托運人,其義務在于將商品車(17輛寶馬車)完好地交付寶馬車公司,而貨運公司作為承運人的義務在于將貨物安全地運至目的地。

事故發生后,貨運公司的運費不足以承擔事故損失,物流公司的保險公司有權對貨運公司進行追償,貨運公司應啟用貨物運輸保險及公司的資產接受追償。本案中,貨運公司并非物流公司的組成人員,故希望免予被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的目的難以實現。

庭后,本案主審法官、順義法院院長李旭輝表示,該案為一起典型的在物流轉包環節中因經營主體投保不規范引發的糾紛。

“現在大部分承運人出于節省運營成本和對保險利益、保險產品的錯誤認識怠于投保。但從法律角度,承運人買的某份保險往往難以覆蓋整個貨運流程的風險。一旦發生嚴重事故,對于企業而言將是毀滅性的損失。”李旭輝借本案提醒物流行業,正確認識保險利益和保險產品性質,投與自身匹配的保險,方能有效減免自身風險。

標簽: 寶馬 貨運 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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