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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支付寶借錢遭"賴賬" 聊天記錄打贏官司

時間:2018-04-12 09:29:05    來源:映象網    

借條是借款事實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在借貸糾紛中,是否持有借條往往會直接影響案件判決結果。但家住河南省許昌市的耿女士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憑著微信和支付寶的聊天記錄,一樣打贏了官司。4月8日,二審法院維持了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的耿女士狀告張某民間借貸糾紛案,被告張某被判返還耿女士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張某以經營超市為由,多次向好友耿女士借款,耿女士以現金交易形式分多次交付張某借款94700元,張某向耿女士出具了借條。除現金外,耿女士還以支付寶轉賬形式分51筆向張某交付借款156590元。兩項合計共借款251920元。借款交付后,經耿女士催要,張某父母于2017年1月向耿女士出具保證書一份,稱其自愿為兒子張某借耿女士現金251920元承擔保證責任,自愿每個月在有能力下償還一部分借款,自愿將其名下房產出售償還耿女士借款等。但該保證書簽訂后,張某的母親只償還耿女士2000元,余下249290元卻遲遲不予歸還。無奈之下耿女士將張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張某返還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要求張某的父母負連帶保證責任。

庭審中,面對耿女士的訴求,張某卻只認可借條上的94700元,對其他形式的借款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耿女士提供的支付寶轉賬清單、微信及支付寶聊天記錄、借條、收款收據、銀行查詢單、銀行取款單、保證書等證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相關規定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張某向耿女士借款251920元的事實;原告耿女士自認張某母親已返還借款2000元,應從借款本金中扣除;關于張某父母保證責任問題,二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出具保證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應依約履行保證責任。故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償還耿女士249290元。一審判決后,張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維持了原判。((記者康世保通訊員沈丹陽臧東亮))

標簽: 聊天記錄 官司 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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