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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車拉活”被罰兩次將扣駕照 規定自7月1日起施行

時間:2018-06-01 09:21:38    來源:新京報    

昨日,《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表決通過,該規定7月1日起施行。今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將被扣押車輛。從事非法客運被處罰兩次,將暫扣駕駛證三個月,被處罰三次以上的,暫扣駕駛證六個月。

非法網約車將暫扣車輛

對于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組織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規定》明確,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并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管理規定處以罰款。

此外,從事非法客運被執法部門處罰兩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從事非法客運被執法部門處罰三次以上的,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記者了解到,在規定草案一審稿中并沒有暫扣駕駛證內容,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榮梅解釋,有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為加大對非法客運行為的查處力度,應增加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對此,法制委員會進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司法部和法學專家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從嚴查處非法客運行為,有必要借鑒上海市的立法經驗,在草案中增加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為依法查處非法客運提供法制保障。

“黑摩的”拉客將沒收車輛

針對“黑摩的”問題,《規定》明確,“黑摩的”從事非法客運將被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車輛。

《規定》第八條提出,禁止利用摩托車、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車輛從事客運經營。具體車輛類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確定,并向社會公示。違反規定非法運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沒收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此外,《規定》降低了針對“黑出租”的罰款額度。王榮梅解釋,為提高罰款處罰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草案中“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游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依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修改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記者了解到,下一步,北京市交通委將會同市公安局、市城管執法局等部門制定配套實施文件,涉及自由裁量權、案件移送、執法銜接等制度,確保法規有效落實。據悉,《規定》施行后,北京將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全面打擊非法客運活動。

焦點1

車輛扣押保管費由執法部門承擔

《規定》要求,執法部門在作出扣押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扣押車輛知情書》,告知當事人應當及時接受處理,非法客運經營車輛被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由執法部門承擔,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規定》明確,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由沒收車輛或者物品的執法部門依據國家和北京對罰沒物品的處理規定依法處置。

相比于規定草案一審稿,最終通過的《規定》刪去了執法部門引導簽訂車輛保管協議的內容。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榮梅說,一審稿就扣押解除后執法部門引導當事人與停車場管理單位簽訂保管協議的內容作了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合同法、物權法對相關民事法律關系均有規定,可解決相關問題;同時,這款規定在實踐中操作難度較大,因此,建議刪去這一條款。

焦點2

“限制拉黑活車輛指標更新”刪除

記者了解到,相比于規定草案一審稿,通過的《北京市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刪去了“限制拉黑活車輛指標更新和外埠黑車進京”的內容。

草案一審稿曾規定:“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經營達到兩次以上的本市小客車,車輛出售、報廢后,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更新手續。在本市從事非法客運經營受到行政處罰的外埠車輛,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駛。”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榮梅解釋,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本條規定對于公民權益會產生較大影響;同時,法學專家對于本條規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還存在較大分歧。法制委員會經慎重研究,建議刪去該條款。

焦點3

“順風車拼車”未納入《規定》調整

王榮梅提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順風車、拼車與非法客運不同,應當鼓勵其發展,建議草案對此作相應規定。

法制委員會認為,2016年以來,國家及北京市已先后出臺相關文件,明確提出應當鼓勵并規范私人小客車合乘(即順風車、拼車)的發展,同時對于合乘作了比較全面的規范。此外,考慮到草案主要聚焦查處非法客運行為,鼓勵合乘不屬于本法的調整范圍,建議不作規定。

對于非巡游出租車,《規定》還提出,禁止巡游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涂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安裝專用號牌、營運標識和設施假冒巡游出租汽車違反前款規定,假冒巡游出租汽車的,由交通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車輛和專用營運標識、設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 落實

聯合執法常態化保障運營安全

《規定》還對執法力度提出了要求: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區域管理現狀合理配置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巡查力度,提高行政檢查頻次。

王榮梅說,法制委員會建議,加強執法工作統籌協調,整合執法力量,加大執法力度,提高執法有效性,規范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運用新技術手段,提高執法工作水平。

北京工業大學城市交通學院院長陳艷艷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

“任何規定,不結合執法的話,往往是一紙空文,起不到規范作用。如果相關部門能夠做到聯合執法,并形成常態化,對規范運營秩序,提高運營安全,都有很大作用。”陳艷艷說。

“執法的直接作用是提高運營安全,間接作用是把一些不合規的車輛清理掉,對于城市車輛規模,也會有一定的縮減作用。”陳艷艷認為,在道路資源有限的大城市,政府還應該提倡公交出行,根據整個城市的出行結構,調整運營車輛規模。

新京報記者 李玉坤

【編輯:姜貞宇】

標簽: 黑車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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