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自媒體敲詐已成“矩陣”專家指出
平臺應承擔主體責任嚴厲打擊“黑稿”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別人給了我一個你們公司負面的料,你說我是寫還是不寫?”王薇(化名)說,這是她最怕在微信上看到的一句話。
王薇是一家電商平臺的公關,她所在的公司正在備戰“雙11”,最怕有一些自媒體在這個節骨眼上找上門來。
“我這兩天也關注到自媒體敲詐的新聞報道,這并不算什么新鮮事。早在兩三年前,就有一些自媒體以維權的名義找我們談‘合作’。說是合作,其實就是收取‘保護費’,通常會表態說,只要有‘合作’,就不會再寫我們的負面新聞,還會幫忙寫一篇正面的軟文來宣傳。”王薇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一些自媒體往往打著民意和“言論自由”旗號,實際上是通過“黑稿”、碰瓷、炒作、勒索等方式將流量變現,對于這種利用互聯網規則和技術來肆意操縱控制輿論的行為,平臺必須承擔主體責任,將法律與大數據、聯合懲戒制度結合起來,對“黑稿”進行嚴厲打擊和懲治。
“還是要用法律思維來解決問題,從法律層面對自媒體的行為進行認定。對于一些自媒體的敲詐勒索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保護企業的名譽權和榮譽權;同時,一定不要誤傷依法行使權利的消費者,不要誤傷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而呼吁的正義人士。”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說。
每年“合作”費用高達幾十萬元
“去年,有個自媒體找到我,說有人給他提供了負面材料,問我怎么辦。我肯定是不希望報道出來的,但對方說,自己已經整理得差不多了,不發出來也說不過去。言外之意,就是讓我們花錢。最后,我們花了兩萬塊錢,算是雙方‘合作’的費用,對方給寫了一篇正面的宣傳稿,這事就算過去了。”王薇說。
在兩三年前,一些自媒體就已經開始敲詐,發展至今,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套路。
在角度選取方面,這些自媒體都會選取社會公眾關注的話題,比如人身健康、財產安全、隱私泄露、房價走向等。暨南大學傳播大數據實驗室發布的《網絡“黑公關”研究報告》總結:自媒體文章契合網民心理,為吸引眼球,文章會指責企業危害兒童身體健康、侵犯個人隱私、涉黃、資金鏈斷裂等。
在內容設定方面,內容多是對于媒體報道的新聞進行拼湊或者對其中一點進行放大,再添加一些有傾向性的觀點,配上博人眼球的標題,一篇負面稿件就此形成。記者在一份法院判決書中看到,法院認為某自媒體公司在一篇文章中,篡改了媒體采訪劉強東過程中的片段,使公眾讀到此處后會產生京東公司對假貨無能為力的錯覺。法院認定,這一行為構成對京東公司的誹謗。
在傳播手法方面,這些自媒體已經形成了傳播矩陣,通常會有一篇影響力較大的公號來發布負面新聞,其余“小號”負責跟進和炒作,并且會在微信、微博、今日頭條等十多個平臺同步發布文章,還會雇“水軍”來進行評論和轉載,盡可能實現攻擊效果的最大化。
在合作費用方面,這些自媒體用詞比較謹慎,并不會直接索要“封口費”,通常是以“合作”的方式,要求企業交錢,“合作”方式通常有兩種:按次收費,大多是兩三萬元左右;按年收費,一般是幾萬元到幾十萬元不等,有的甚至會要價幾百萬元。
在人員構成方面,相比兩三年前,如今的自媒體隊伍已經發展壯大,不僅有專門的自媒體,還混入了一些記者、公關公司、第三方評價機構等群體,這些人不僅對企業消息有著更深層次地了解,還更為熟悉寫作、傳播等方面的規律,進一步增加了自媒體的殺傷力。
有公司控制上百個公眾號
比起幾年前,自媒體的力量已經不容小覷。
劉俊海指出,新媒體不像傳統媒體那樣有著較為嚴謹的采編流程,往往是自己確定選題、自己寫作、自己編輯、自己發稿,這種不受制約的方式,使得新媒體的傳播速度更快,但也會在內容和觀點的選擇上更有針對性。
朱巍發現,一些觸碰底線的自媒體并非單打獨斗,而是以一個矩陣的形態出現。從量子云公司上市事件看,一家公司竟可以控制多達數百個公號,每個公號下面都有大量的粉絲。這就可以作一個推論:互聯網民意或者是輿情,在理論上,可以通過自媒體集合炮制出來。
面對自媒體敲詐,被敲詐企業為什么不報案或者起訴維權?
對此,劉俊海分析,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
被敲詐企業自身確實有一些問題,不愿意訴諸法律。俗話說得好,蒼蠅不叮無縫的蛋,企業本身就有一些問題,比如產品質量存在缺陷、發布虛假廣告等。這就使得企業不敢訴諸法律,怕拔出蘿卜帶出泥。這種情況,企業就想著花錢了事。
企業誠信經營,沒有失信和違法之處,但害怕自媒體發出負面材料之后,會給自己公司的名譽造成損傷,自己即使解釋也很難挽回損失,與這種損失相比,不如花點“小錢”消災。
對于后一種情況,王薇深有感觸。
王薇告訴記者,一些自媒體在敲詐電商企業的時候,除了平時會抓一些時機,還會趕在“雙11”這樣的時間節點,盡管知道對方的材料里很多都是無中生有,但公司不敢去冒這個風險,“即使事后澄清,但信譽受損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也無法彌補。而且,事后的公關費用也會更高,還不如花點錢了事。”
朱巍指出,對企業而言,針對自媒體起訴的成本很高,即便勝訴也獲賠不了多少錢,遠遠不夠彌補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有的“黑公關”反而通過訴訟擴大了影響力,這也是企業不愿意去起訴的重要原因。
嚴厲打擊同時也要謹防誤傷
專家認為,對于一些自媒體的敲詐行為,必須依法加大打擊力度。
朱巍認為,一些不良自媒體利用互聯網規則和技術,肆意操縱控制輿論,不僅給企業造成了經濟上的負擔與名譽上的損害,還導致了真實民意被掩蓋、電商購物平臺中的刷單刷信等眾多問題。
“大多數事件爆發后,即便是依法追責,也會有各種方式將行為人與背后黑手切斷關系。這就留下了隱患,對待此類事件,必須一查到底,結合法律與信用聯合懲戒制度加大處罰力度。”朱巍說。
朱巍指出,針對一些自媒體的敲詐勒索、損害聲譽等行為,我國的民法、刑法等法律中都有著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把敲詐勒索罪和非法經營罪放到其中作出擴大解釋,例如,花錢發帖、刪帖是非法經營罪,用發布不實信息或其他信息去勒索他人構成敲詐勒索罪。
朱巍認為,針對一些自媒體的敲詐行為,我國法律法規已經有著比較完善的規定,目前最大的難點在于如何認定,自媒體經常會蹭熱點,對一些關注度高的話題進行寫作,有時候,謠言、批評、輿論監督、“黑稿”等因素都交織在一起,很難對自媒體的這種行為進行認定。
在朱巍看來,平臺必須承擔主體責任,應當主動將法律法規融入到技術與大數據的使用中去,將信用、實名制、黑名單與自律融入到日常管理責任中去,用技術、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方式,對“黑稿”采取識別、監測、刪選和處理等措施。
劉俊海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自媒體的敲詐行為,必須使用好法律手段。
一方面,企業應當加強自身的品牌建設。企業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善待消費者、善待債權人、善待環境,以此來贏得社會的尊重,只有扎牢自己的籬笆,才可以防住“小偷”。正因如此,在對敲詐行為進行打擊時,不要輕易地把知假買假的消費者作為敲詐勒索來看待,因為這些消費者是在行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賦予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出現這種情況,根源還是因為商家存在產品質量缺陷、夸大宣傳效果等問題。不能因為清理自媒體的敲詐行為,而殃及到無辜的消費者。
另一方面,企業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企業如果本身并無過錯,就應當對于這種破壞正常市場秩序、突破商業操守底線、敗壞社會風氣的行為進行回擊,只有這樣,才能將更多的“小人”擋在門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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