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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開茶樓引發的官司:已退出合伙經營3年 拖欠房租要她還?

時間:2018-12-13 15:18:01    來源:成都商報    

已經退出茶樓經營近3年,趙麗麗仍被當初的合伙事宜所煩惱,歷經兩次訴訟,非但沒有卸下沉重的債務,自己還成了被強制執行人。

因承擔茶樓經營的合伙人拖欠租金,房東將當初在租賃合同上簽字的趙麗麗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0多萬元欠款及違約金。可自己早就沒有參與茶樓經營,其他3名合伙人才是茶樓的實際使用者,趙麗麗向法院提起訴訟,但依舊未被支持。

第一場官司

與三人合伙開茶樓中途退伙

三年后卻判她一人支付房租

2017年4月13日,成都市某物業公司向武侯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合同另一方趙麗麗因在《房屋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未按約支付租金,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共逾百萬元。

原來,自2012年12月1日起,某物業將位于武侯區時代麗都美語的某套商業房出租給趙麗麗使用,用途為經營茶樓,租賃期限為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1日,租金為73.5元/平方米/月,每年按7%遞增租金。

經武侯法院查明,案外人王斐然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支付了首期租金150000元,之后趙麗麗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告支付了幾期租金,此后王斐然又陸續向原告支付,另有案外人孫茉雨支付租金至2016年12月27日。因趙麗麗沒有到庭答辯,法院判決趙麗麗支付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未足額支付的租金(暫計算至2017年5月31日)1012111.6元及10%的違約金101211.16元。

趙麗麗的代理律師表示,因趙麗麗更換了手機號,一直未收到任何法律文書。直到2018年6月發現銀行卡被凍結,才知道被起訴一事。

事實上,2014年3月12日,趙麗麗與王斐然、劉美含、張俊楊就簽訂了《合作協議書》,約定四人共同經營該茶樓。同年7月1日因子女在外地求學需要照顧,她退出了茶樓經營。根據四人簽訂的《退股協議》,趙麗麗于2014年6月30日退股,載明“退股后,一切經濟責任、賬務往來債權債務與本人無關。”

第二場官司

她請求合伙人直接向房東付房租

被法院駁回

茶樓的房租欠款,為何要讓早已退伙的自己一人承擔?趙麗麗隨后將王斐然、劉美含、張俊楊三人告上法庭。

武侯法院認為,《房屋租賃合同》是趙麗麗與某物業公司簽訂的,合法有效。從目前證據來看,趙麗麗未與某物業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茶樓仍在繼續經營使用,故趙麗麗仍為《房屋租賃合同》相對方,應受到該合同的約束并享受相關權利。至于四位合伙人之間的協商約定是其內部約定,對某物業不產生效力。

能否讓其余三名合伙人直接向某物業履行付款義務呢?武侯法院依然沒有支持該主張。法院查明,雖然之前的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查封了趙麗麗的財產,但并沒有拍賣、扣劃,某物業公司的債權未得以實現。在此情況下,趙麗麗要求王斐然、張俊楊、劉美含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直接向某物業公司履行付款義務,實際上是將趙麗麗對某物業公司的債務轉移給了王斐然、張俊楊、劉美含。某物業公司當庭表示了反對,故趙麗麗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

若茶樓租金系原被告在合伙期間對外產生的債務,那么趙麗麗在向某物業公司履行了支付義務后,才可以將此作為合伙債務,依據合伙協議要求其余合伙人承擔責任。2018年11月1日,武侯法院駁回原告趙麗麗的訴訟請求。

律師說法:

和他人合伙做生意

這些法律雷區不要踩

成都商報:能否在不向房東支付房租的情況下,先向其他合伙人討房租,或者要求其他合伙人直接向房東支付房租?

江露仙(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麗麗與其他合伙人之間的糾紛是另一回事,不能與她跟房東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混同。《房屋租賃合同》上,趙麗麗是承租人,就應該按照合同支付房租。至于涉案房屋實際由誰使用,不影響趙麗麗和房東的租賃合同關系。追償的前提是已經承擔了不應該承擔的義務,以“承擔了這一義務”為依據才能向他人追償。這也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因為拿到錢后有可能不會用于支付債務。

陳穎(四川凱航律師事務所律師):此事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趙麗麗與房東的房屋租賃關系,二是趙麗麗和其余三人之間的合伙關系。只能另行提起訴訟,向三個合伙人追償。

成都商報:和他人合伙做生意,對外簽訂合同時常會出現本案的情形,有沒有好的規避辦法?

陳穎:對外簽訂合同時取得其他合伙人的授權手續,將授權委托書一份交給對方,自己也留存一份,這樣如果以后發生問題,在一個官司里就能解決。具體到本案,法律關系就會變成四個合伙人和房東之間的租賃關系。另外一個辦法是由幾個合伙人共同簽訂合同。再或者,解除原有合同,重新簽訂一個新的合同。如果房東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給予一定賠償來解除合同。

成都商報:退伙了,并且當初不是以個人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是否就意味著不用再履行了?

陳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中途退伙了,但是并不意味著就不用支付房租了。法院通常會判幾個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除非退伙協議取得合同相對方(房東)的認可。因為退伙協議是內部的約定,一般情況下不能約束對外債務。具體到本案,可以讓房東在退伙協議上簽字,或者和房東達成補充協議,表明接下來的房租由其余三個合伙人支付。

成都商報:退伙協議約定,中途退出的人以后“不承擔任何責任”,這樣的約定有效嗎?

江露仙:退伙協議上的這一條款只產生對內效力。

陳穎:這一約定對內是有效的,但是對外不能抗辯,換言之,對外還是要承擔責任。中途退伙,對于合同條款、合同相對方的變更,必須要雙方協商一致。類似的,解除合同時也不能單方面發個函就算解除。退伙時,對外的合同涉及變更事宜,一定要取得對方認可,否則就要繼續履行。(文中涉案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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