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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款電動自行車抽檢不合格

時間:2019-02-14 15:19:01    來源:廣州日報    

31款電動自行車抽檢不合格

臺鈴、小刀、愛瑪等品牌產品在列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李大林 通訊員粵市監)電動自行車最高速度不能超過20公里/小時,臺鈴、小刀、愛瑪等品牌均有產品超過了最高車速的規定,影響制動距離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昨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了2018年度廣東省流通領域電動自行車(含電池和充電器)商品質量抽查檢驗結果。經檢驗判定,60款電動自行車(含充電器)監督總體不合格,其中,電動自行車31款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充電器29款不合格。

31款電動車超車速限制

最高車速的規定是安全的保證,然而此次31款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產品中,全部存在最高車速項目不合格的問題,其中不乏臺鈴、小刀、愛瑪等品牌的產品。據悉,標準要求電動自行車最高速度不能超過20km/h,車速過快使車體難以控制,影響制動距離,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市場監管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造成此項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企業為了迎合消費者的需求,不顧忌產品執行標準對最高車速的限制,一味提高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導致車速超標。

標準要求,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不得大于40kg,重量過重,運動慣性就會加大,直接影響到制動效果,加大了行駛的安全隱患。本次抽檢判定整車質量(重量)項目不合格的電動車共11款。

此外,本次抽檢還判定腳踏行駛能力項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共7款。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征,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來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為此,國家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行駛能力,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不小于7km。出現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企業生產時以輕便摩托車車型為導向,導致車輛整體重量過重,車體過寬,中軸過長,曲柄過短等結構,電動自行車腳踏行駛能力就無法滿足標準要求。

9款電動車充電器有問題

據悉,本次抽檢判定輸入功率和電流、空載直流輸出電壓項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共9款。標準要求空載直流輸出電壓不應超過42.4V。該項目不合格,產品往往會出現過高的輸出電壓,從而易引起觸電危害,甚至導致火災。在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產品均存在實測值大于標準要求值的問題,有的產品的實測值高達83.4V,遠遠超出標準要求。

使用說明書是消費者對產品認識的第一來源,產品相關的使用注意事項,維護保養事項等信息要明確告知消費者,防止使用中出現意外。本次抽檢判定說明書項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共5款。在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產品存在的問題包括:使用說明書未提供更換電源軟線的說明;未提供充電電池數量、額定容量等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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