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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盜刷“欠”7萬 法院判還12元?

時間:2018-03-06 16:29:49    來源:羊城晚報    

禪城法院對一起偽卡交易案作出判決,發卡行和消費商鋪對本金各承擔一半責任

近日,佛山的陳先生因信用卡“欠”了銀行7萬元未償還,被發卡銀行起訴。發卡銀行請求禪城法院判令陳先生立即清償欠款本金34043.16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和相關費用(暫計至2017年5月12日,利息39118.04元、其他費用12元)。然而,法院判決陳先生僅需要償還12元,是怎么回事?

案情:信用卡被盜刷 遭到發卡行起訴

法院查明,案涉信用卡于2013年3月14日在電器店刷卡消費34043.16元,POS簽購單持卡人簽名處簽署“陳某”。案涉信用卡至庭審時一直由陳先生持有,未進行掛失,現已因欠費停用。

陳先生稱,涉案的本金根本不是其本人消費的,也不是其本人授權別人進行消費,當發現該筆異常消費后,自己已進行報案處理并向發卡銀行反映,因此,上述消費不應視為本人的消費,也不應償還因此本金而計算的利息及滯納金。

第一次庭審后,經發卡銀行申請追加收單銀行(即POS機的提供方)、佛山市某電器店(下稱電器店)的經營者梁某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對此,收單銀行則辯稱,自己并非信用卡欠款的當事人,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而梁某未出庭應訴。

判決:未掛失信用卡 應還增值服務費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信用卡糾紛,爭議焦點在于真、偽卡交易問題以及責任承擔問題。案涉34043.16元交易的POS簽購單簽名為“陳某”,與持卡人陳先生無論從漢字書寫,抑或漢語拼音拼寫均存在明顯差異。綜合陳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報警等事實,可以認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屬偽卡交易。因此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產生就非因持卡人的違約造成,持卡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不過,在發生交易異常并報警后,陳先生未對信用卡進行掛失處理,故對由此產生的用卡無憂增值服務費12元應予償還。

而在責任認定上,核對持卡人身份、識別真偽卡的責任在發卡銀行。因此,并無證據及事實顯示收單銀行對案涉偽卡交易存在過錯。

不過,案涉偽卡交易電器店經營者梁某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亦未提供證據證實其已履行核實持卡人簽名的義務。故電器店對案涉偽卡交易亦存在過錯。綜合過錯程度,發卡銀行與梁某對案涉偽卡交易本金損失34043.16元,各承擔50%責任。

在持卡人已向發卡銀行提出交易異常的異議后,發卡銀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因此擴大的利息損失,應由發卡銀行承擔全部責任。

最終,禪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應向發卡銀行支付17021.58元;陳先生應向發卡銀行支付其他費用12元。

以案說法

主審法官郭蕾認為,本案的裁判要點如下:

1.POS簽購單中簽名與銀行卡上記載的持卡人簽名明顯不一致,結合持卡人陳述、報案等相關情況,綜合判斷案涉信用卡交易是偽卡交易。

2.偽卡交易的責任承擔涉及持卡人、發卡行、收單行、特約商戶。首先,依據持卡人是否提供銀行卡、報警記錄,發卡行、收單機構、特約商戶有無舉證證明持卡人存在未妥善保管密碼的情況,從而確定持卡人的責任;其次,厘清發卡行、收單行在信用卡交易中審核、識別卡片信息及密碼的責任;再次,考量特約商戶在信用卡交易中是否履行了法定及約定的義務,確定特約商戶的責任承擔;最后,結合以上幾點確定案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損失應由何方承擔,如何承擔。(記者 張聞 通訊員 禪法宣)

標簽: 信用卡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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