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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對從事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提出七方面監管意見

時間:2021-04-27 23:46:49    來源:證券日報    

4月26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網站消息顯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住房租賃企業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銀保監會等六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加強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監管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針對從事輕資產住房租賃企業,提出了七方面監管意見。

具體來看,這七方面監管意見包括:一是加強從業管理;二是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三是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五是合理調控住房租金水平;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賃矛盾糾紛;七是落實城市政府主體責任。

《意見》明確,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及轉租住房10套(間)以上的自然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其名稱和經營范圍均應當包含“住房租賃”相關字樣。住房租賃企業跨區域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經營活動的城市設立獨立核算法人實體。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具有專門經營場所,開展經營前,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推送開業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

在規范住房租賃經營行為方面,《意見》要求,住房租賃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信息系統應當落實互聯網管理各項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將經營的房源信息納入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管理,并實時報送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況等租賃合同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個月;除市場變動導致的正常經營行為外,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原則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提供住房租賃服務的網絡信息平臺應當核驗房源信息發布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不得為信息不實或者未提交開業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發布房源信息。

《意見》還要求,住房租賃企業應當在商業銀行設立1個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并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住房租賃企業發布房源信息時,應當同時發布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的,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應當將收取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并通過監管賬戶向房屋權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還押金。

“住房租賃企業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不得將住房租賃消費貸款相關內容嵌入住房租賃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賃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意見》強調,金融機構應當嚴格管理住房租賃消費貸款,加強授信審查和用途管理,發放貸款前必須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評估還款能力,核實借款意愿,并做好記錄。發放貸款時應明確向借款人告知相關業務的貸款性質、貸款金額、年化利率以及有關違約責任,切實保護借款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同時,金融機構發放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應當以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貸款額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賃合同金額,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貸款資金只能劃入借款人賬戶,同時強化貸款資金用途管理,避免資金挪用風險。對于已實際發放給住房租賃企業的存量住房租賃消費貸款,金融機構應制定妥善處置方案,穩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與金融機構共享有“高進低出”、“長收短付”等高風險經營行為的住房租賃企業名單,金融機構要對企業進行風險評估,加強名單式管理,對列入上述名單的企業不得發放貸款。

此外,《意見》還明確,住房租賃市場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監測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租賃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信息。積極引導住房租賃雙方合理確定租金,穩定市場預期。發揮住房租賃企業,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賃企業在穩定市場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租金監測,密切關注區域租金異常上漲情況,對于租金上漲過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穩定租金水平。記者 徐一鳴

標簽: 輕資產住房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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