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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收派件員與主管爭吵被開除?法院這樣判決

時間:2021-05-23 20:12:39    來源:瀟湘晨報    

2019年5月的一次例會,廣州順豐速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豐公司)的快遞收派件員工小潘與部門主管發生了爭吵,甚至出現了辱罵性詞語。幾天后,小潘突然收到了解除勞動通知書,他被開除了。

此后,小潘將順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8萬元賠償金。近日,由廣州中院作出的二審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法院認為順豐公司需賠償小潘7.75萬元。

與主管發生爭吵后,工作17年的快遞員被開除,快遞公司被判賠7.75萬

法院審理查明,順豐公司稱小潘是于2005年4月1日入職順豐公司,擔任運作操作類崗位收派員職位,2011年5月1日,小潘與順豐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小潘則稱,他早在2002年就進入了順豐公司工作。對此,順豐公司解釋為小潘2002年9月至2004年3月作為非全日制員工在順豐公司工作,從事零散的收派件工作,且未與順豐公司簽訂書面合同。

也就是說,在2019年6月5日離職時,小潘在順豐公司工作了17年。小潘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每月2500元。

判決書顯示,順豐公司開除小潘,僅用了5天。順豐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小潘在例會期間確與其部門主管發生爭吵,甚至出現辱罵性詞語。2019年5月28日,公司與小潘進行了談話,5天后,小潘被開除了。

2020年4月1日,小潘作為申請人,以順豐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索賠8萬元賠償金,但被駁回。

小潘于是訴至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小潘與順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形成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應受到法律保護。小潘作為順豐公司的員工,在職期間理應遵守順豐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時,順豐作為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者以及公司的管理者更應嚴格依照規章制度處理公司內部管理問題。即便該規章制度與《勞動合同法》相比更為嚴苛,但這種嚴苛不能僅針對公司員工,公司本身亦應受到更為嚴格的約束。

本案中,順豐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小潘在例會期間確與其部門主管發生爭吵,甚至出現辱罵性詞語,順豐公司依據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小潘進行處罰亦屬合理。但是,順豐公司的規章制度中既存在辱罵、謾罵、恐嚇同事的處罰方式,又存在故意干擾、阻礙公司秩序以及對同事、客戶進行言辭騷擾,性質惡劣的處分方式,而且上述不同情況作出的處罰結果差別巨大。

在對處罰結果預期可能出現誤判的情況下,順豐公司僅在2019年5月28日針對小潘罵管理者一事與小潘進行過面談,而未對處罰結果予以告知,并且5天后就作出了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書。順豐公司的上述行為既違反了《獎勵與處罰管理制度》中對于處罰實施的程序性要求,也剝奪了《獎勵與處罰管理制度》中賦予小潘針對處罰而享有的申訴權利。故其解除與小潘的勞動關系應屬違法解除,應當支付小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

結合順豐公司提供的三份勞動合同,一審法院確認小潘與順豐公司自2005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5日存在勞動關系。一審判決廣州順豐速運有限公司支付小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77500元。

順豐公司上訴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周凌如

標簽: 快遞 收派件員 主管 爭吵 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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