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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觀速訊丨銀保監會、央行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時間:2023-02-11 18:18:22    來源:中國網財經    

(原標題:銀保監會、央行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國網財經2月11日訊(記者 王金瑞) 今日,銀保監會官網發布消息顯示,為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評估信用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銀保監會會同央行聯合制定了《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發布。


【資料圖】

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銀保監會、央行發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

信用風險是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最主要風險,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和基礎。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滯后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銀保監會、央行借鑒國際國內良好標準,并結合我國銀行業現狀及監管實踐,制定了《辦法》。

《辦法》共六章48條,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除總則和附則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一是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并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二是提出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細化重組資產定義、認定標準以及退出標準,明確不同情形下的重組資產分類要求,設定重組資產觀察期。三是加強銀行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制定風險分類管理制度,明確分類方法、流程和頻率,開發完善信息系統,加強監測分析、信息披露和文檔管理。四是明確監督管理要求。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風險分類管理開展監督檢查和評估,對違反要求的銀行采取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正式發布的辦法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產的范圍,將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排除在辦法適用范圍外。二是進一步厘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系,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為不良資產。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產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范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

“近年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業態的不斷豐富,商業銀行業務快速發展,資產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辦法》的出臺對于新形勢下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十分必要。”工商銀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李志剛表示,《辦法》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明確的分類要求,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細化了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并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更好的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農業銀行總行信用管理部總經理張曉男認為,《辦法》的出臺,借鑒了國際國內在風險分類方面的良好標準,充分考慮了我國銀行業現狀,有效解決了商業銀行風險分類實踐中面臨的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較于2007年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變化,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抓住重組資產、交叉違約、逾期天數等關鍵問題,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標準,針對性、指導性、實操性更強。

《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商業銀行對金融資產開展風險分類時,應遵循真實性、及時性、審慎性和獨立性原則。” 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準確分類是商業銀行做好信用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開展風險分類,并根據債務人履約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動態調整分類結果。對于暫時難以掌握風險狀況的金融資產,商業銀行應從嚴把握分類標準,從低確定分類等級。此外,商業銀行應在依法依規前提下,獨立判斷金融資產的風險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響分類結果,確保風險分類真實、準確反映金融資產的風險狀況。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非零售金融資產進行風險分類時,應以評估債務人的履約能力為中心,債務人在本行債權超過10%分類為不良的,該債務人在本行所有債權均應分類為不良;債務人在所有銀行的債務中,逾期超過90天的債務已經超過20%的,各銀行均應將其債務歸為不良。

銀保監會、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需要指出的是,以債務人為中心并非不考慮擔保因素。對于不良資產,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單筆資產的擔保緩釋程度,將同一非零售債務人名下的不同債務分為次級類、可疑類或損失類。對于零售資產,考慮到業務種類差異、抵押擔保等因素影響,銀行也可以對單筆資產進行風險分類。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辦法》實施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的時間做好《辦法》實施準備。《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后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李志剛表示,下一步,工商銀行將按照《辦法》的規定,制定科學合理的工作計劃,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情況,做好相關工作部署。同時,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建立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風險分類管理制度,優化信息系統功能,加強監測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實提升風險分類管理水平。

“后續,農業銀行將積極履行國有大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擔當,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全面梳理現行資產風險分類治理架構、運行機制、制度體系和信息系統,客觀開展差距分析,進一步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細化分類標準和方法,強化監測分析,規范統計報告,加強內部審計,及時信息披露。在監管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有計劃、按步驟推進《辦法》落地實施,持續夯實農業銀行資產質量。” 張曉男稱。

標簽: 金融資產 商業銀行 央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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