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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創智能: 監事會關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時間:2023-05-04 20:57:55    來源:證券之星    

         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核查意見


(資料圖片)

    根據《公司法》、

           《證券法》、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

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

稱“公司章程”)的規定,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監事會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本次激勵計劃”)相關

事項認真核實后,發表如下意見:

     一、關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審核意

    監事會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認真審核后

認為:

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本次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

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額度、授予日期、

授予價格、鎖定期、解除限售條件等事項)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會

損害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

或安排;

合的分配機制,使經營者和股東形成利益共同體,提高管理效率與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二、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

    監事會對《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認真審核后認

為:

員及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均為公司

正式在職員工,激勵對象中無獨立董事、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經核查,激勵對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 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 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

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等規范

性文件規定的任職資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激勵對象

條件,符合《杭州永創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及其摘要規定的激勵對象范圍,其作為公司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

資格合法、有效。

  (以下無正文)

 (此頁無正文,為《監事會關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相關事項

的核查意見》之簽字頁)

 監事簽名:

      汪建萍         丁佳妙          張賢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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