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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燦光電: 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3-2025年)

時間:2022-11-06 18:16:03    來源:證券之星    

            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

              (2023-2025 年)


(相關資料圖)

  為完善和健全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科學、持續、穩定、

透明的分紅政策和監督機制,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落實上

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

              (證監發〔2012〕37 號)、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

第 3 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證監會公告〔2022〕3 號)等相關規定,完善

董事會、股東大會對公司利潤分配事項的決策程序和機制,進一步細化《公司章

程》中關于利潤分配原則的條款,增加利潤分配決策透明度、參與度和可操作性,

便于股東對公司經營和分配進行監督,公司董事會對股東分紅回報事宜進行了專

項研究論證,特制訂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2023-2025 年)

                               (以下簡稱“本規劃”),

具體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公司著眼于長遠的和可持續的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實際情況、公司發

展目標、股東要求和意愿、社會資金成本、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

考慮公司發展所處階段、目前及未來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項目投資資金需

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平衡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和公司長遠發展

的基礎上,做出本規劃安排。

  二、本規劃制定原則

  本規劃的制定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真聽取股東(特

別是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重視投資者的合理投資回報并兼顧

公司的可持續發展,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三、公司未來三年(2023-2025年)的股東回報規劃具體如下:

  公司本著同股同利的原則,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當年

的經營業績和未來的生產經營計劃提出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經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后予以執行。

  (一)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

為依據。同時為避免出現超分配的情況,公司應當以合并報表、母公司報表中可

供分配利潤孰低的原則來確定具體的利潤分配比例;

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利潤分配不得超過累計可分配利潤的范

圍,不得損害公司持續經營能力;

利,以償還其所占用的資金。

  (二)利潤分配的決策機制和程序

  具體分配預案由董事會結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盈利情況、資金需求提出、擬

定,獨立董事對分配預案發表獨立意見,分配預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批準。公司應廣泛聽取股東對公司分紅的意見與建議,并接受股東的監

督;董事會、獨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可以向上市公司股東征集其在股東

大會上的投票權;但不得采取有償或變相有償方式進行征集。獨立董事行使上述

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時,可通過多種渠道與全體股東特別

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電話、傳真、郵件溝通或邀請中小股

東參會等),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并及時答復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公司根據經營情況、投資計劃和長期發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經營環境發生變化,

確需調整利潤分配政策的,應以股東權益保護為出發點,調整后的利潤分配政策

不得違反中國證監會和深交所的有關規定,分紅政策調整方案由獨立董事發表獨

立意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

表決權的 2/3 以上通過。

  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中披露利潤分配預案和現金利潤分配政策執

行情況。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會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預案的,董事會應在年度

報告中詳細說明未提出現金利潤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現金利潤分配的資金留存公

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應當對此利潤分配預案發表獨立意見并披露。公

司在召開股東大會審議未提出現金分配的利潤分配議案時除現場會議外,應向股

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三)利潤分配的形式和期間間隔

  公司利潤分配可采取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

其他方式,具備現金分紅條件的,應當優先采用現金分紅的利潤分配方式。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進行利潤分配的,應當具有公司成長性、每股凈資產的攤薄等真實

合理因素。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潤的前提下,原則上公司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利潤分配。

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當期的盈利規模、現金流

狀況、發展階段及資金需求狀況,提議公司進行中期分紅。

  (四)利潤分配的條件和比例

  在公司當年盈利且滿足正常生產經營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公司應當采取現金

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

分配利潤的 30%。滿足正常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是指公司最近一年經審計的經營

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與凈利潤之比不低于 20%。

  在公司當年半年度凈利潤同比增長超過 30%,且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凈額與凈利潤之比不低于 20%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進行中期現金分紅。董事會

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資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

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80%;

  (2)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40%;

  (3)當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

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 20%;

  當公司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項規定處理。

  在確保足額現金分紅的前提下,當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超過股本規模30%時,

公司可發放股票股利。

  (五)利潤分配方案的實施

  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由董事會提出,并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年度利潤

分配預案應當對留存的未分配利潤使用計劃進行說明;發放股票股利的,還應當

對發放股票股利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說明。公司股東大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

決議后,公司董事會須在股東大會召開后2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

項。

  公司董事會未按照既定利潤分配政策向股東大會提交利潤分配方案的,應當

在定期報告中說明原因及留存資金的具體用途,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并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外

部監事的意見制定或調整各期分紅回報規劃及計劃。但公司應保證現行及未來的

分紅回報規劃及計劃不得違反以下原則:即在公司當年盈利且滿足正常生產經營

資金需求的情況下,公司應當采取現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現金方式分配的利潤不

少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20%。

  公司接受所有股東、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對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建議和監督。

     四、股東回報規劃的制定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審閱一次《未來三年股東回報規劃》,根據股東(特別

是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和監事的意見,對公司正在實施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

評估,確定該時段的股東回報計劃。

  公司董事會結合公司具體經營數據、盈利規模、現金流量狀況、發展階段及

當期資金需求,并結合股東(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獨立董事的意見,認真研究

和論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潤分配方案,并經公司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后實施。

     五、其他

  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華燦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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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未來三年 華燦光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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