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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關于《鴟鸮》作者問題的一條材料考辨

時間:2023-06-12 10:53:40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關于《鴟鸮》作者問題的一條材料考辨


【資料圖】

《詩經·豳風·鴟鸮》本周公旦所作,為《詩經》中少數有確定作者的篇目之一,見于《尚書·金縢》。《金縢》述武王卒后,管蔡流言,周公平亂,而后“公乃為詩以貽王,名之曰《鴟鸮》”。《毛詩序》據此言:“《鴟鸮》,周公救亂也。成王未知周公之志,公乃為詩以遺王,名之曰《鴟鸮》焉。”關于《金縢》所載,古人爭議者,在《鴟鸮》詩的具體創作時間。或以為周公居東之時,或以為管蔡既誅之后(參看顧頡剛、劉起釪《尚書校釋譯論》)。至于周公作《鴟鸮》,則無疑議。

近代以來,周公是否《鴟鸮》作者,曾遭質疑。在否認周公作者的若干舉證中,有一條出自《孟子·公孫丑上》:“孟子曰:仁則榮,不仁則辱。今惡辱而居不仁,是猶惡濕而居下也。如惡之,莫如貴德而尊士。賢者在位,能者在職。國家閑暇,及是時明其政刑,雖大國必畏之矣。《詩》云:‘迨天之未陰雨,徹彼桑土,綢繆牖戶。今此下民,或敢侮予?’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能治其國家,誰敢侮之?’”引文中孔子的評論,談到詩篇作者,只說“為此詩者”,未言及周公。

顧頡剛先生的名文《詩經在春秋戰國間的地位》說:“孔子、孟子都是最喜歡稱道周公的,為什么只說這詩的作者大概是一個‘知道’的人,而不說是周公,好像他們并沒有讀過《金縢篇》的樣子呢?”顧頡剛先生疑《金縢》晚出,故連帶質疑《鴟鸮》的作者。顧先生的文章1923年發表在《小說月報》十四卷三至五號,原題《詩經的厄運與幸運》,后修訂易名,收入《古史辨》第三冊。1936年徐中舒先生發表《豳風說》一文,沿續了顧先生的看法。文章說:“《尚書》為儒家所傳。此詩如為周公之作,孔孟不容不見,何至于此復作疑辭?”論證思路與顧頡剛先生相同。后來,洪業先生撰寫《破斧》一文,即援用徐中舒先生的上述意見。

顧、徐諸家根據《孟子·公孫丑上》的材料,論證《鴟鸮》作者并非周公。理由是孔、孟在稱引時只說“為此詩者”,未曾明確指明其作者就是“周公”。

特定的歷史時代影響并造就著特定的思想觀念。顧、徐諸先生的文章是疑古思潮的產物。對《鴟鸮》作者的懷疑是與對《尚書·金縢》篇的極度懷疑緊密聯系在一起的。近年來簡帛古書尤其郭店、上博,以及清華諸簡的發現,使人們對前述思潮開始反思。現在我們知道,孟子確實可能讀過《金縢》,清華簡《金縢》別本的出現證明了這一點。碳十四測年等數據表明,清華簡的年代與孟子活動年代正相當(李學勤《清華簡的文獻特色與學術價值》,《文藝研究》2013年第8期)。

在顧頡剛先生的文章發表之后,有學者提出反駁。同樣收錄在《古史辨》第三冊的劉澤民的文章《〈鴟鸮〉的作者問題》針對顧文的論證,說道:“先生以為孟子引這詩,沒說明這是周公所作。但是孟子對于詩的作者本不十分知道的清楚,先生在孟子說詩一章里早已說明。即使他真引古書,恐怕也未必可靠罷。”該文雖欲反駁顧文,然未能正面舉證,且所謂“不十分知道的清楚”“未必可靠”等語,所持的基本態度是懷疑的。其雖欲駁顧文,然客觀上恐怕只能加深人們對于《孟子》本身的懷疑,對于論證本身難以有效推進。

也許由于上述原因,《孟子·公孫丑上》的這則材料,成為否定周公為《鴟鸮》作者的基本材料沿襲下來,見于各類《尚書》注本及專門著作,如屈萬里《尚書集釋》、張西堂《尚書引論》等。其他專文論說者,如趙儷生先生《說〈鴟鸮〉兼及〈金縢〉》即引據前述《孟子》相關內容,認為“孔、孟絲毫不知《鴟鸮》與周公有任何聯系”(《齊魯學刊》1992年第1期)。凡此皆承襲前引古史辨派諸先生之思路。

《金縢》的制作時代及其文本傳流,乃是極復雜的問題,在此不能詳論。僅就《鴟鸮》作者是否周公這一點而言,則由《孟子·公孫丑上》的材料本身,并不能得出前述學者所認為的結論。孔子沒有講明詩篇的作者,不足以成為否定詩篇作者為周公的理由。考校《孟子》書法,可以幫助我們認清這一點。

《孟子》稱述孔子說詩,其不及作者姓名者,《鴟鸮》并非孤例。《孟子·告子上》:“《詩》曰:‘天生蒸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孔子曰:‘為此詩者,其知道乎!故有物必有則,民之秉彝也,故好是懿德。’”引《詩》出自《大雅·烝民》篇。《烝民》全篇八章。其卒章曰:“四牡骙骙,八鸞喈喈。仲山甫徂齊,式遄其歸。吉甫作誦,穆如清風。仲山甫永懷,以慰我心。”《鄭箋》:“吉甫作此工歌之誦,其調和人之性,如清風之養萬物然。仲山甫述職,多所思而勞,故述其美以慰安其心。”尹吉甫是《烝民》篇的作者,有作者自記,為治《詩經》者所熟知。孔子稱引該詩,僅言“為此詩者”,而不及作者名字,這與《公孫丑上》稱引《鴟鸮》而不及作者,體例正相一致。

如果說,周公之為《鴟鸮》作者,其依據尚在詩篇之外,那么,《烝民》詩的作者,則由詩篇本文所證明,不存在 “孟子對于詩的作者本不十分知道的清楚”的問題。因之,明述作者與否,并非知與不知的問題,而是必要與否的問題。

寫作意圖決定寫作內容,這是人們熟知的修辭之法。《孟子》的相關內容,其寫作意圖在于說明道理,作者問題并非關鍵。《公孫丑上》稱引《鴟鸮》,意在說明未雨綢繆之道。《告子上》稱引《烝民》,意在說明萬物各有法則。作者問題既非論述重點,故略而不及。

類似書法廣泛存在于諸子傳記之稱引《詩經》。《墨子·尚賢中》:“《詩》曰:‘告女憂恤,誨女予爵。孰能執熱,鮮不用濯。’則此語古者國君、諸侯之不可以不執善承嗣輔佐也。譬之猶執熱之有濯也,將休其手焉。”《禮記·坊記》:“子云:貧而好樂,富而好禮,眾而以寧者,天下其幾矣。《詩》云:‘民之貪亂,寧為荼毒。’故制國不過千乘,都城不過百雉,家富不過百乘。以此坊民,諸侯猶有畔者。”《墨子》所引“告女憂恤”諸句,《坊記》所引“民之貪亂,寧為荼毒”二句,皆出《大雅·桑柔》,是芮良夫的作品。而前者僅說“此語”云云,后者則直接明述義理,皆省略詩篇作者。《文心雕龍·镕裁篇》說:“辭如川流,溢則泛濫。權衡損益,斟酌濃淡。”由此可見,刪裁作者信息,使所欲講明之道理彰顯,乃為文之必然。

應該指出,顧頡剛等先生的論證是在疑古思潮的支配下,過度使用“默證”的結果。該論證可概括為,“若孔孟得見,則孔孟必言。孔孟未言,則此事無有。”即默認孔、孟如得見相關記載,必明言之。然“默證”的運用自有其界限。張蔭麟先生曾于《學衡》發表《評近人對中國古書之討論》一文,據法國學者之研究,指明“默證之應用,限于少數界限極清楚之情形”,其中之一是:“未稱述某事之載籍,其作者立意將此類之事實為有統系之記述,而于所有此類事皆習知之。”如前所述,孔子之稱述《鴟鸮》,抑或《孟子》之稱引詩云子曰,其意皆不在對詩篇作者“為有系統之記述”,其言不及之,無足深怪。張文發表于1925年,其所指出的問題,直到今天,仍不失指導意義。

也許有人會說,稱述“周公”,不是更能增加引證的份量嗎?猶如今日之稱引名人名言。我們以為,《孟子》稱引“詩曰”,而非“周公之詩”曰,這正好說明,《詩》在當時一般學者中,已具備經典地位,而不限于貴族與官學范圍。由孔子所開創的“詩家”之學,至此已歷百余年,作為文字文本的《詩》,廣泛流傳于孔門后學,成為論說的直接依據。

(作者:高中華,系聊城大學文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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