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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控電力: 晉能控股山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時間:2022-11-17 16:13:34    來源:證券之星    

    晉能控股山西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細則


(相關資料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準則》、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

特設立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

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經理層薪酬政策

與方案,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

包括至少 1 名獨立董事。

  第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由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

事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任由董

事長或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

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

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補足委

員人員。

     第七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進行工作時,公司應提供有

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根據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

以及其他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

  (二)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

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并對

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四)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 董事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

案。

     第十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

劃,須報經董事會同意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準。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工作時,公司應提供有關

方面的資料:

 (一)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工作范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

及指標完成情況;

  (四)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利能力

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

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二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考

評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評委

員會提交述職報告和自我評價;

  (二)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序,對董事

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經表決通過后,報

公司董事會。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并與會議召開前七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四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

(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

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

或投票表決,會議在必要時可以采取通訊表決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討論有關委員會委員成

員或董事、高管人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當回避。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列席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必

要時可以邀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

會議。

  第十八條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會議形成會議紀要,以書

面形式報送公司董事會,會議紀要由董事會秘書保存。

  第十九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所議事項

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的日后頒布的法律、

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訂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

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

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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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考核委員會 公司董事會 山西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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