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法制 > 正文

喝酒后上班發生事故 職工因醉酒導致傷亡是否算工傷?

時間:2022-09-02 09:17:38    來源:中工網    

編輯同志:

我丈夫湯某是一家公司的工人。幾天前,他在車間上班時被機器夾傷了左手,現在正在住院治療。當我要求公司給湯某申報工傷時,公司斷然拒絕了。公司拒絕的理由是有人反映湯某中午喝了酒,下午上班時臉通紅的,而按照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可湯某那天根本沒有達到醉酒的程度,而且公司和醫院當時也未做相關的檢測。

請問:我們現在該怎么辦?

讀者:XX

XX讀者:

的確,因醉酒導致傷亡的,不得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殘或者自殺;(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也對此作了相同的規定。

那么何為醉酒?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駕駛行為,屬于醉酒駕駛。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11年7月1日印發的《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的醉酒標準,按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執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規定:《工傷保險條例》中“醉酒或者吸毒”的認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無法獲得上述證據的,可以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認定醉酒,應當以相應的機構所做的檢測或診斷結論為依據,而且檢測和診斷具有時限性。很顯然,湯某被機器夾傷時是否處于醉酒狀況,并沒有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不能僅憑他人說湯某中午喝了酒就想當然地認定其醉酒。因此,你或者湯某本人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的1年內自行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后,如果該公司認為社保部門不應當作出認定工傷的決定,那么就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湯某受傷當時處于醉酒狀態。

不管認定結果怎樣,在上班之前飲酒顯然是不應該的,既違反了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也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同時也提醒用人單位,對于員工飲酒后上班期間受傷的,在送醫時應要求醫院做抽血檢測。

標簽: 喝酒后上班發生事故 喝酒職工受傷是否算工傷 職工上班喝酒受傷怎么判定責任 職工上班喝酒受傷是否算工傷

相關新聞

凡本網注明“XXX(非現代青年網)提供”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其真實性負責。

特別關注

熱文推薦

焦點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