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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證券: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復的公告

時間:2023-03-05 19:59:19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0958    證券簡稱:東方證券        公告編號:2023-004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


(資料圖)

         公司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及 7 月

過了《關于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的議案》。為進

一步整合資源、提高效率,有效提升業務拓展和客戶綜合服務能力,公司擬吸收

合并公司投行業務全資子公司(詳見公司 2021-033 及 2021-041 號公告)。

  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于網站披露了《關于核準東方證券股份有限

公司吸收合并東方證券承銷保薦有限公司暨變更業務范圍的批復》(證監許可

〔2023〕425 號)(以下簡稱“該批復”),批復具體內容如下:

  “一、核準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證券)吸收合并東方證券

承銷保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投行)。吸收合并完成后,東方投行解散,原

東方投行北京分公司變更為東方證券北京分公司。

  二、核準東方證券變更業務范圍,業務范圍中證券承銷(限國債、地方債等

政府債、政策性銀行金融債、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主管的融資品種(包括但不

限于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變更為證券承銷與保薦,其他業務范圍不變。

  三、東方投行應當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工作,原

東方投行北京分公司、東方證券應當自本批復下發之日起 6 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

登記工作。

  東方投行解散后,應當向我會上交《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原東方投

行北京分公司、東方證券應當自換領營業執照之日起 15 日內,向我會申請換發

《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東方證券在取得換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

證》前,不得經營本次增加的業務。

  四、東方證券應當根據本批復修改公司章程,并將變更后的公司章程報公司

住所地證監局備案。

  五、東方證券與東方投行應當有序推進吸收合并工作,落實相關業務、客戶

及員工銜接安置方案,確保客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妥善安置員工,維護社會穩

定。

  六、在東方證券吸收合并東方投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須及時報告我會和

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公司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該批復要求,辦理后續相關事宜,推動

公司投資銀行業務更好發展。

  特此公告。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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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有限公司 東方證券 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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