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濱海能源: 董事會關于本次重大資產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9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規定的說明

時間:2023-03-12 18:10:53    來源:證券之星    

        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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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本次重大資產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9 號——上市公

  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規定的說明

  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擬向天津京津文化

傳媒發展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天津海順印業包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順印業”)

定,本次交易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上市公司董事會對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9 號——上市公

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的規定進行了審慎分析,董事會

認為:

行業準入、用地、規劃、建設施工等有關報批事項;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關審批

事項,已在《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

案)》中詳細披露,并對可能無法獲得批準的風險做出了特別提示,符合《上市

公司監管指引第 9 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

第(一)項規定。

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關于上市

公司購買資產的相關規定。

司增強抗風險能力,不會影響公司的獨立性,符合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上

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已作出相關承諾,承諾將避免同業競爭、減少和規

范關聯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將繼續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保持獨立性并嚴格規范關聯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9 號——上市公司

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綜上,上市公司董事會認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資產出售符合《上市公司監

管指引第 9 號——上市公司籌劃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監管要求》第四條規定的

各項條件。

特此說明。

        天津濱海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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