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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科技: 張家港保稅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時間:2023-05-24 19:17:25    來源:證券之星    

證券代碼:600794              證券簡稱:保稅科技           公告編號:2023-017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張家港保稅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權益分派

                           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現金紅利 0.036 元

?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   差異化分紅送轉: 是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 2023 年 4 月 21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公司回購專用證券賬戶除外)。

    (1)差異化分紅方案

    以公司總股本 1,212,152,157 股扣除不參與利潤分配的回購股份 12,000,000

股,即 1,200,152,157 股為基數,每 10 股分配現金股利 0.36 元(含稅),總計

   (2)本次差異化分紅除權除息的計算依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南

第五號——權益分派》等規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計算除權除息開盤參考價: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根據 2022 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關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方案的

議案》,本次利潤分配方案僅涉及現金紅利分配,不實施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

其它形式的分配方案,因此公司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0”。

   每股的現金紅利=參 與 分 配 的 股 本 總 數×實 際 分 派 的 每 股 現

金 紅 利÷總股本=1,200,152,157×0.036÷1,212,152,157≈0.0356 元/股。

   綜上,公司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0.0356)÷(1+0)元/股。

三、 相關日期

 股份類別       股權登記日        最后交易日    除權(息)日       現金紅利發放日

   A股        2023/5/30     -       2023/5/31    2023/5/31

四、 分配實施辦法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

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

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張家港保稅區金港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

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5】101 號)

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

【2012】85 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轉讓股票時,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

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個工作日內劃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內(含 1 個月)的,其股息紅

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 20%;持股期限在 1 個月以上至 1 年(含

其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

于中國居民企業向 QFII 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

知》

 (國稅函[2009]47 號)的規定,按 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相關股

東認為取得的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

得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公司 A 股股票(“滬股通”),

其現金紅利將由公司通過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

扣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 號)執行,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稅率

代扣所得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由納

稅人自行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實際每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 0.036 元。

五、 有關咨詢辦法

  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公司董秘辦

  聯系電話:0512-58327235

  特此公告。

                       張家港保稅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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