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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熱點評!淺析: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解讀

時間:2023-02-06 13:39:12    來源:網經社    

2023年2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可謂是2023開年跨境電商領域的重大利好,億邦智庫就我國跨境電商企業出口退運現狀,以及《公告》內容分析、解讀如下:

跨境電商已發展多年,出口退運為何現在提出?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新主體產生新需求。在以往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跨境出海主體以流量型賣家為主,銷售的大多為性價比商品,其物流成本高于商品制造成本和采購成本(約占40%-50%),這類商品對退貨幾乎沒有需求;2021年-2022年,品牌型商家正在接力流量型賣家成為我國跨境電商零售出海的新主力,所售商品以高品質的品牌商品為主,呈現出高客單價、科技化、智能化的特點,產品研發成本、營銷成本、運營成本高于物流成本,隨著后疫情時期國際物流費用的下降,物流成本占比將進一步降低,這類商品和此類企業存在退運需要,且日趨明顯。2022年9月,億邦智庫對江浙區域內近20家出海品牌商調研中,有44%的企業表示存在退運需求。

哪些情況下,企業有退運需求?

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商品主要包括“滯銷商品”“拒收商品”及“退貨商品”三大類。“滯銷商品”主要指企業備貨至海外倉,由于長期未能實現銷售而滯留在海外倉的商品;“拒收商品”指已發貨但購貨方拒絕接受的商品;“退貨商品”指已發貨但由于某種原因被退回的商品(不影響二次銷售)。以上三種形態商品須為跨境電商項下,即通過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的商品。

海外倉在跨境電商出口發揮著重要的節點作用,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海外倉發貨方式。出海企業通常會通過預判海外市場銷售情況,提前將商品批量備貨至海外倉,一旦形成購買,通過海外倉發貨能夠快速響應訂單,縮短配送周期,提升消費體驗。隨之而來的,企業會面臨由于某些原因,備貨商品不受消費者歡迎,導致商品銷售速度極慢,從而形成滯銷的情況。此外,電商海外退貨率高,據Statista數據顯示,2022年印度退貨率高達73%,德國和瑞士的退貨率為51%,英國退貨率49%,西班牙退貨率42%,法國和意大利退貨率為39%。無論是滯銷商品還是拒收、退貨商品,通常會存放于海外倉內,涉及到較高的倉儲成本和管理成本,出口退運政策的出臺,能夠減少跨境電商出海企業的海外經營成本,解決企業實際困難。

以往有退運需求企業的實際做法

由于以往便利化政策缺失和相關政策、信息未能有效打通,跨境電商出口商品如需要退運,須以進口方式回到內地,或退回香港由商家上門自取,除了運費成本以外,還會產生復運進境的進口關稅等成本。因此,有退運需求的企業不得不放棄,一是選在在本地消耗,如做清倉促銷,還有大量商品被海外采購商以極低的價格收購,造成商家利益受損。二是選擇在本地銷毀,把商品做廢棄銷毀,這種方式造成產品殘值無法再利用,且涉及到銷毀成本,使企業不僅損失了商品成本還額外付出了更多成本。三是維修再銷售,由于海外服務網點的不完善,僅有極少數商品可以在本地進行維修,并再次投入市場進行銷售??梢哉f,跨境電商出口退運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國跨境電商出海企業,也造成了較大的成本負擔。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稅收政策詳解

政策原文:一、對自本公告印發之日起1年內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征收的出口關稅準予退還,出口時已征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其中,監管代碼1210項下出口商品,應自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出區離境之日起6個月內退運至境內區外。

解讀:此條明確了政策的適用范圍和時間期限。政策僅適用于跨境電商出口項下,即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的商品。規定了符合退運商品要求的有效期限為1年內,即出口申報時間在2021年2月1日之后。規定了退運商品要在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退運進境。其中,1210出口商品因為出口時通過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或保B出區離境,所以通過1210代碼報關出口的商品,需要先退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或保B,再出區到境內,這個時間須在6個月內。注意:2021年2月1日之前申報出口的商品不在政策適用范圍內,企業還要注意退運時效,若退運進境時間超過出口報關時間6個月以上,也不在適用范圍內。

政策原文:二、對符合第一條規定的商品,已辦理出口退稅的,企業應當按現行規定補繳已退的稅款。企業應當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退還出口關稅手續。

解讀:此條政策針對的是已經辦理了出口退稅的商品,當企業需要將商品退運回國內,應按照稅務要求,補繳已退的稅款。

政策原文:三、第一條中規定的“原狀退運進境”是指出口商品退運進境時的最小商品形態應與原出口時的形態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經拆箱、檢(化)驗、安裝、調試等仍可視為“原狀”;退運進境商品應未被使用過,但對于只有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不良或可證明被客戶試用后退貨的情況除外。

解讀:此條內容比較好理解,要求退運的商品要和當初出口的商品一致,且須保持出口時的狀態,不得夾帶其他商品以及配件或部件;不得經過使用,但有些商品須經過試用才能發現品質問題而退貨的符合退運要求;不得經過任何加工、改裝,但因檢(化)驗、安裝、調試需要,不得不拆箱、拆封的商品也視為“原狀”,允許退運。以上三個“不得”應同時滿足。

政策原文:四、對符合第一、二、三條規定的商品,企業應當提交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退運原因說明等證明該商品確為因滯銷、退貨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對因滯銷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自我聲明”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承諾為因滯銷退運;對因退貨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含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作為退運原因說明材料。海關據此辦理退運免稅等手續。

解讀:前三條政策對退運提出了具體要求,對于符合前三條規定要求的退運商品,企業辦理退運應提交如下材料:(1)出口商品申報清單或出口報關單;(2)退運原因說明,可證明該商品確實因為滯銷、退貨、拒收原因而退運進境的材料;(3)企業自我聲明,承諾為因滯銷退運;(4)因退貨而需要退運的商品,企業應提供退貨記錄,包括跨境電商平臺上的退貨記錄或購買方拒收記錄、返貨協議等材料。

政策原文:五、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處理。

解讀:此條為風險警示,政策出臺的目的是解決企業實際困難和需求,支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鼓勵跨境電商新業態良性健康發展。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利用政策便利從事不法行為,跨境電商從業者應自覺遵守國家法規法規,自覺維護政策環境,健康合規發展,對于企業偷稅、騙稅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以下為政策原文:

標簽: 電子商務 稅收政策 進口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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