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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觀天下!環旭電子: 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時間:2022-10-26 23:01:24    來源:證券之星    

               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相關議案的獨立意見


【資料圖】

    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制度的要求和

《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基于

獨立判斷的立場,我們作為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獨立董事,對環旭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相關議案,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一、關于使用部分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實施募投項目的獨立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項目,是基于募投項

目施主體的建設需要,符合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有利于滿足募投項目資金使用需

求,降低項目融資成本,保障募投項目的順利實施。上述募集資金的使用方式沒

有改變募集資金的用途,審議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存在

損害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我們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資金向全資子

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募投項目。

    二、關于 2015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激勵對象及注銷部分權益的獨立意

    鑒于公司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期間,有 30 名激勵對

象離職、12 名激勵對象退休,根據《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修訂稿)》

     《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同意注銷上述離職的激勵對象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22.76 萬份;

前述 12 名退休的激勵對象,在退休時四個行權期均已獲準行權,因此繼續保留

行權權利。本次調整后,扣除上述離職和退休人員,股權激勵對象調整為 967 人,

授予后的股票期權數量調整為 2,053.645 萬份。

    我們認為,本次調整符合《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修訂

稿)》《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中的相關

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

形,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

關規定,本次調整合法有效。我們同意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授予數

量并注銷部分權益。

   三、關于 2019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

件及采用自主行權方式行權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未發生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行權的情形,具備實施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本次可行權的激勵對象滿足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

定的行權條件,其作為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

可行權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格。我們認為2019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已達成。

   本次行權是公司 2019 年股權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股票期權的第二個行權

期,行權起止日期為 2022 年 11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7 日(行權窗口期除

外),行權所得股票可于行權日(T 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采用自主行權方式,

并聘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自主行權主辦券商。我們認為,公司 2019 年

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安排,包括行權期限、行權條件、

行權價格等,以及采用自主行權的行權方式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

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損害公司

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 2019 年股權期權激

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安排,以及采用自主行權的行權方式。

   四、關于2019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調整激勵對象及注銷部分權

益的獨立意見

   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5 日,鑒于公司 21 名激勵對象離職、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

施考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擬注銷上述激勵對象共計已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

票期權 108.545 萬份,本次調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權益的股權激勵對象由 477 人

調整為 448 人,首次授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數量由 1,618.250 萬份調整為

  我們認為,本次調整符合《2019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司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及損害公

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本次對相關事項的調整合法

有效。我們同意對 2019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的激勵

對象、授予數量進行調整,并注銷部分權益。

  五、關于 2019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符合行權條

件及采用自主行權方式行權的議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未發生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規定的不得行權的情形,具備實施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的主體資格;本次可行權的激勵對象滿足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

定的行權條件,其作為公司2019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

可行權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格。我們認為2019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

分第二個行權期行權條件已達成。

  本次行權是公司2019年股權期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權的第二個

行權期,行權起止日期為2022年11月9日至2023年11月8日(行權窗口期除外),

行權所得股票可于行權日(T日)后的第二個交易日(T+2)日上市交易。公司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自主行權主辦券商。我們認為,公司2019年股權激勵計劃

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對各激勵對象股票期權的行權安排,包括行權期限、

行權條件、行權價格等,以及采取自主行權的行權方式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

員會、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

及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利益的情形。我們同意公司2019年股

權期權激勵計劃預留授予部分第二個行權期的行權安排,以及采用自主行權的行

權方式。

  六、關于確認第三期核心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及受讓價格的獨立意見

定;

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和《環旭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第

二次修訂版)》的規定,不存在禁止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

攤派、強行分配等強制員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情形,亦不存在損害公司及中小

股東權益的情形;

的持有人條件,符合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參與對象的確定標準,其作為公司本次

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有利于深化公司激勵體系,健全公司長期、有效的激

勵約束機制,進一步完善公司與員工的利益共享機制,提高公司的凝聚力、競爭

力,有利于公司可持續發展,不會損害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長

遠發展的需要。

  綜上,我們同意公司實施本次員工持股計劃。

  七、關于2023年第一季度金融衍生品交易額度預計的獨立意見

子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業務控制制度》的要求及規定。

日常營運過程中涉及金額較大的多幣種購匯和結匯的結算需求而制定;公司衍生

品交易僅限于與公司正常的產品銷售收匯,原材料、設備及配件進口等與經營行

為相關的業務,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高公司抵御匯率波動的能力,有利于充分發揮公司競爭優勢。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金融衍生品交易計劃是規避匯率

風險的有效工具,是可行的、必要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我們同意公司《關于

                    獨立董事:湯云為、儲一昀、鐘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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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環旭電子 獨立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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