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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資訊】瑞豐高材: 獨立董事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時間:2023-04-17 18:56:22    來源:證券之星    

       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關于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資料圖片)

  我們作為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五屆董事

會獨立董事,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

板股票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

公司規范運作》和《公司章程》、

              《公司獨董工作細則》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

度和公司文件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第五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相關事項發表如下獨

立意見:

  一、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

說明和獨立意見

  我們對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和公司對外擔保

情況,進行了認真負責的核查,現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外擔保的監管要求》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控股股東、關聯方占用資金風險。報告期內,公司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

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形,亦不存在以前年度發生并延續到報告期的控

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公司資金的情況。

間發生但延續到報告期的對外擔保事項。

  二、關于公司 2022 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我們認為:公司已建立了較為健全的內部控制體系,并得到有效執

行。從而保證了公司各項經營活動的正常有序進行,保護了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

整,保證了會計資料等各類信息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符合公司的實際情

況,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會編制的《2022 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

告》真實、客觀地反映了公司內部控制建立和實施情況。

  三、關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2022 年度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

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的相關規定,不存在募集資金存放和

使用違規的情形;公司董事會編制的《2022 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專項

報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四、關于續聘公司 2023 年度審計機構的獨立意見

    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擔任本公司 2022 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服務過程中,堅持獨立審計原則,較好地履行了雙方所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保證

了公司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公司續聘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擔任

公司 2023 年度審計機構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

司和公司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據此,我們同意續聘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

殊普通合伙)為公司 2023 年度審計機構。

    五、關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獨立意見

    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符合公司實際情況,沒有違反《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未損害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

的正常經營和健康發展,我們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潤分配預案。

    六、關于作廢部分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公司《關于作廢部分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我們

認為公司本次作廢部分第二類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深

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修訂稿)》中的相關規定,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作廢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歸屬的限制性股票。

    七、關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歸屬期歸屬條件成就的獨立意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

引第 2 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修訂稿)》等有關規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歸屬期規定的

歸屬條件已成就,本次可歸屬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損害公

司利益及股東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們一致同意公司依據相關規定為符合歸屬資

格的激勵對象辦理限制性股票歸屬事宜。

    八、關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

                             (修訂稿)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預案》

  (修訂稿),我們認為:修訂后的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符合相

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公

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2 年度向特

定對象發行股票預案》(修訂稿)。

  九、關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論證分析報告》

                                 (修訂稿)

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方案論證分析報告》

        (修訂稿),我們認為:修訂后的論證分析報告考慮了上市公

司所處行業和發展階段、融資規劃、財務狀況、資金需求等情況,論證分析切實、

充分,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規定。我們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方案論證分析

報告》(修訂稿)。

  十、關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

告》(修訂稿)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

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

             (修訂稿)

                 ,我們認為: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

股票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對于本次募集資金使用計劃、本次募集資金

使用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本次募集資金的影響等事項作出了充分詳細的說明,有

利于投資者對公司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情況進行全面了解。公司本次向特定

對象發行股票的募集資金使用計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

性文件的規定,有利于增強公司綜合競爭能力,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不

存在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公司提出的

《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使用可行性分析報告》(修訂稿)。

  十一、關于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的獨立意見

  經審閱《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報告》和

《山東瑞豐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鑒證報告》,我們認

為:公司嚴格遵守了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公司關于募集資金存放及使

用的相關規定,已披露的募集資金使用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募

集資金存放及使用違規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本議案。

  十二、關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

及相關主體承諾》(修訂稿)的獨立意見

  根據有關規定,為保障中小投資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對

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進行了認真分析,做出了風險提示并提出了具體的填補回報

措施。我們認為:公司關于本次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對即期回報攤薄的影響的分

析、相關填補措施及承諾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

的利益,不存在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情形。我們一致同意

公司提出的《2022 年度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填補措施及相關主

體承諾》(修訂稿)。

                      獨立董事:董華、鄭塏、汪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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